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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付**,男,1999年8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市**县****乡**村**组。 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11日由金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付**在QQ群“超声波口罩点焊机群”内发布虚假销售信息,添加被害人左**的QQ和微信好友,虚构销售口罩原材料熔喷布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左**10000元。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付**以同样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刘**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转账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刘**、左**的陈述;3.证人潘**、付**的证言;4.被告人付**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到案以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燕

检察官助理:程梦如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付**现羁押于金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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