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公诉)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雒某某,女,汉族,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1231969********,甘肃省金塔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甘肃省金塔县**镇**村**组**号,现住金塔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金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1231977******,甘肃省金塔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甘肃省金塔县**镇**村**组**号,现住金塔县**镇**村**组**号。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5月19日被金塔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元。因超过核定人数载客、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9月25日被金塔县公安局罚款12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金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雒某某、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雇佣、指使被告人雒某某驾驶甘F*****号小型普通客车拉运务工人员回家途中,沿G213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金塔县鼎新镇黑河大桥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核查,该车核定载员7人,实际载员20人,超过核定载员13人,超员比例达到185%。
在审查起诉阶段雒某某、刘某某主动供述了其全部犯罪事实,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接受刑事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雇佣、指使被告人雒某某驾驶车辆上路行驶,严重超过额定乘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雒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但曾因超员和无证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雒某某、刘某某在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的幅度内裁量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晓宏
2020年10月23日
附:1.被告人雒某某、刘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7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