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公诉刑诉〔****〕**号
被告人刘某某,*,****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族,**文化,****,*****,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罪,于****年**月**日被****,****年**月**日被****。
本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日**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号*****车沿******由南向北行驶至*****时,与行人孙**(被害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孙**受伤。****年**月**日**时**分,被告人刘某某报案。经*****救治无效,孙**于同年**月**日**。
经******鉴定:孙**系因*******。
经******认定:刘某某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孙**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法医学死亡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被害人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中心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且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肇事后及时拨打报警电话,系**,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月**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
3.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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