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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铜川崔家沟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铜川崔家沟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崔检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马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4********1616,回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区。2016年7月12日因诈骗罪被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同年8月22日释放。2017年5月19日因犯强奸罪、抢劫罪被雁塔区人民法院以(2017)陕0113刑初字第47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16年11月23日起至2023年8月21日止。2019年11月8日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陕02刑更687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马某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1月21日止。现在某某监狱服刑。

本案由**监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8月11日,被告人马某在陕西纳杰律师事务所赵某某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上午7时33分许,**监狱**监区配餐中心门口内,罪犯马某与罪犯张某某因给其他监区送饭出现差错发生争执,马某用右拳猛击张某某右脸,一拳将张某某打倒在地。当日下午,干警将张某某带到监狱医务所检查,诊断为右侧下颌骨骨折。经鉴定,被鉴定人张某某右下颌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立案、结案报告表,罪犯马某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案发现场平面图,被告人和被害人照片,监区警察书写的情况说明,被害人张某某在某某监狱医院就诊、住院病历等;

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杨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陕西铜川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陕铜法医司鉴所[2020]临鉴字第106号)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因生产生活琐事,一拳将张某某打倒,致其右下颌骨骨折,经鉴定评定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林

2020年8月1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马某现羁押在严管禁闭监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监控视频录像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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