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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耀检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21196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镇**村**组**号,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18时许,家住耀州区寺沟镇苏家店村二组的被告人王某某到同村村民陈某甲家喝酒,两人发生口角继而打架,被陈某甲妻子董某某及其邻居陈某乙、张某某拉开,将王某某送回家。后王某某从家中拿着头再次来到陈某甲家中,与陈某甲在陈某甲家中及门口发生厮打,王某某用头在陈某甲头部击打数下,将陈某甲打晕倒地不起,董某某在拉架过程中头部受伤流血,现场有大片血迹。后董某某到邻居贾某某家,贾某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及110报警电话。陈某甲被送至铜川市人民医院南院救治诊断为:1、失血性休克。2、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双侧额颞叶脑挫裂伤,左侧顶枕叶广泛脑挫裂伤,左侧额颞顶枕部硬膜下血肿,颅内广泛积气,左侧额、枕骨、颞骨骨折,左侧上颌窦外侧壁多发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多出皮肤挫裂伤。3、双侧眼球顿挫伤。4、颌面外伤。5、右侧前臂皮肤挫裂伤。6、右侧肩部皮肤挫裂伤。7、应激性溃疡等。董某某被铜川市人民医院诊断:1、头皮挫裂伤。2、左膝关节软组织损伤。经鉴定,陈某甲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后遗失语、右侧偏瘫评定为重伤二级。董某某头皮挫伤及左膝关节软组织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110报警服务台接处警登记表、报警情况受理、处理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被告人王保时供述;

3证人董某某、贾某某、陈某乙、张某某、马某某、王某某、胡某某证言;                   

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方位图、现场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

5.辨认笔录、照片、提取笔录、120急救值班工作登记表;

6.陈某甲、董某某诊断记录、入院记录、病历;

鉴定委托书、聘请书、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7.户籍证明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杀人(未遂),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杰

                                  2020年2月27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羁押铜川市耀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䦆头2把。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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