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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铜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铜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黄**,男,1977年3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3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蒲城**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枞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经枞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执行黄**曾经因流氓于1996年3月23日被劳动教养三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8月24日被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月;2019年8月13日,因寻衅滋事被枞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 

本案由枞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枞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枞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需要改变管辖为由于2020年5月28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与被害人王*平曾经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18年前后,王*平不愿意继续与黄**交往,黄**遂不断对王*平进行滋扰。2019年8月10日,黄**到王*平家中辱骂并殴打王*平,受到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此后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2020年3月17日,王*平为摆脱黄**的纠缠,了结双方关系,电话约黄**到枞阳县城旗山游乐场附近见面,同时告知了黄**其丈夫殷**(本案被害人之一,殁年47岁)也去,黄**为此准备了一把折叠刀、一把剪刀和一个手电筒随身携带,殷**准备了一把铁锤,独自骑车先去了游乐场,王*平还约了其妹妹王*珍一同前往。当晚7时40分许,被告人黄**到达约定地点后,王*平用手打了黄**并责问了几句,当黄**看到殷**手持铁锤冲过来时,拿出折叠刀打开先朝王**刺了两刀,随后与冲上来的殷**对打。黄大治用折叠刀将殷**刺中倒地后,又朝王*平颈部、腹部、腰部等部位连刺数刀,致王*平受伤倒地。殷明忠起身欲持铁锤殴打黄**,黄**再次持刀朝殷**胸部、颈部等部位连续捅刺,致殷**倒地,后又朝躺在地上的王*平腿部刺了一刀。在黄**持刀行凶时,王*珍拨打了报警电话,警察到达现场后将黄**控制。被害人殷**、王*平被送往枞阳县人民医院救治,殷**经抢救无效于当晚8时50分死亡,王*平胸部、颈部、背部等多处受伤,目前仍在治疗中。

经鉴定,被害人殷**符合被单刃锐器刺切全身多处致心脏破裂死亡;被害人王*平受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发现场提取的折叠刀、手机、剪刀(照片)、铁锤(照片)等物证;

2. 报警记录、受理案件登记表、归案经过、医院救治病历等书证;

3. 证人王*珍、王*一、吴*成、钱*喜、谢*新、施*阳、王*二等人的证言;

4. 被害人王*平的陈述;

5. 被告人黄**的供述和辩解;

6.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理化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法医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7.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

8. 视听资料、电子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用事先准备的尖刀连续捅刺二被害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军

2020年7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铜陵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五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涉案物证折叠刀一把、手机一部(见移送物品清单);

5.光盘十七张;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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