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81************,满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海市国庆路**号**室,现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锦义街水岸华城**期**号。因本案于2018年9月18日被济南铁路公安处看守所临时羁押,同年9月20日被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6日至4月中旬期间,被告人李某甲编造以能办理部队驾驶证为由,让刘某甲帮忙联系需要办理部队驾驶证的人员。刘某甲先后联系到了86个需要办理部队驾驶证的人并收取定金共计人民币131000万元,后刘某甲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将10.05万元人民币全部转账给李某甲。在得知被骗后,刘某甲通过微信、支付宝已将接收的办部队驾驶证131000万元人民币,全部返还给办证人和介绍人。2018年7月3日被告人李某甲在江苏省南京市被抓获,赃款10.05万元全部被被告人李某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详细、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欠条、刘某甲微信转账给李某甲截图照片、刘某甲返还钱截图照片、刘某甲接收转账截图照片、刘某甲提供的86人办理部队驾驶证名单、杨某某支付宝转账给刘某甲截图、刘某甲微信转回杨某某截图、李某乙微信转账给刘某甲截图、刘某甲支付宝转回李某乙截图、济南铁路公安处看守所羁押出所证明、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关于李某甲的退役情况说明、刘某甲返还名单、微信返还截图、关于被害人刘某甲的询问录音录像的情况说明、关于李某甲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况说明、关于李某甲涉嫌诈骗一案证据(李某甲持有手机)侦查的情况说明;2.证人李某丙、李某丁、刘某乙、刘某丙、胡某某、杨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害人刘某甲辨认犯罪嫌疑人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刘某甲第三次询问笔录录像光盘一张、李某甲第一次、第五次讯问录像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被害人刘某甲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杜江
检察官助理:熊剑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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