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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锦古检公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11198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及现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3日被锦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州市公安局古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2月25日23时许,饮酒后驾驶辽G****5号小型轿车,沿解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大桥东侧引桥时,因操作不当将路中心护栏撞坏,被公安人员发现并当场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经锦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7mg/100ml.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古塔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拍照、驾驶证复印件等;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等;3.证人某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6.出警现场等光盘;7.案件来源、抓捕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向丹

检察官助理:刘超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补充证据材料三份六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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