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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锦太检松山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张某,男性,1983年10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19831019XXXX,满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绥中县大王庙镇车道岭村张家窑屯XX号,无业。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锦州市公安局松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5日,经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锦州市公安局松山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辽宁律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赵素君

辽宁山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博思

被告人金某,男性,1985年9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0219850929XXXX,满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蓬莱里XX号,无业。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锦州市公安局松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5日,经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锦州市公安局松山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月22日,经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崇江、刘思彤

本案由锦州市公安局松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金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可以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何某艺(已判决)为索取债务而组成赵某东(已判决)、朱某强(已判决)等十余人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1)2017年,被害人刘某的丈夫那某称能够给何某艺的锦州华龙凯诺装饰装修工程公司办理银行贷款,但需要好处费50万元,何某艺、王某杰(已判决)将50万元支付给那某旭后未能办成贷款也无法联系到那某旭。何某艺遂与赵某东、王某杰等人商议通过找到刘某并限制刘某人身自由的方式让那某旭还钱。2018年2月2日14时许,何某艺纠集王某杰、赵某东、朱某强、刘某锋(已判决)、被告人张某等人在锦州市渤大附中南门“快乐小饭桌”内,将被害人刘某带至锦州市凌河区巴黎豪院附近的颐和酒庄,控制其人身自由,让刘某给那某打电话还钱。当日22时许,何某艺、赵某东、朱某强等人将刘某带至何某艺的锦州市太和区锦州益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益发典当行),继续对其看管,让其联系那某追还欠款。2月3日晚19时许,何某艺指使赵某东、王某杰、朱某强、赵某、毕某成等人将刘某转移到锦州市松山新区天鹅堡1-54 号日租房内,继续对刘某非法拘禁。在对刘某看管期间,何某艺、赵某东、朱某强、赵某(已判决)分别对被害人刘某实施殴打、侮辱,刘某被打后曾欲跳楼被赵某东、赵某拦下。2月5日13时许刘某通过其同学哈某涛报警,被公安机关解救。

(2)何某艺与被害人毕某成存在经济纠纷。2017年12月23日,何某艺指使赵某东、张某利(已判决)、白永义(已判决)等人将被害人毕某成从儿童公园附近带至益发典当行,逼迫其还债。在益发典当行内,何某艺指使赵某东、朱某强、郝某(已判决)多次对毕某成进行殴打。12月25日,毕某成从张某利处借款3万元还给何某艺并承诺立即出去借钱,何某艺将毕某成放走。12月27日,张某利发现毕某成未出去借钱还何某艺,将毕某成带至益发典当行,赵某东、朱某强、郝某再次对毕某成进行殴打。之后,何某艺指使赵某东、朱某强、被告人张某等人将毕某成带到锦州市滨海新区邰屯村一平房内,将毕某成关进孔雀笼子内约2 个小时。当天22时许,何某艺等人将毕某成带回益发典当行,见毕某成仍然不还钱,何某艺便通过电话将李某(已判决)找来让其继续殴打、恐吓毕某成,逼迫其还钱。李某先后将刘某宝、潘某亮、李某航(均已判决)找到益发典当行,对被害人毕某成进行殴打、辱骂、恐吓,逼迫其还钱。被害人毕某成承受不了折磨,用头撞击典当行门前的石狮子企图自杀,致使头部受伤。之后,李某、潘某亮、刘某宝、李某航又强行将毕某成带至太和区大围子村附近的荒野中继续威胁、恐吓毕某成。2小时后,被告人张某、金某及朱某强从李某等人手中接管被害人毕某成并转移至松山新区七时快捷酒店内进行看管。次日,金某到毕某成衣兜搜查,获得手表一块,说毕某成偷了何某艺的手表。之后白永义脱下自己的袜子塞进被害人毕某成嘴里,对毕某成进行侮辱。12月30日,何某艺逼迫被害人毕某成在其典当行内打杂并将毕某成出资建设的其侄子毕某鑫名下钟屯水泥厂后身大约500平米的院落转让至何某艺名下,后何某艺等人对毕某成放松看管。

(3)2013年,被害人李某杰担保邓某、侯某夫妻二人向何某艺借款5万元,该款一直未还。2018 年1月份,何某艺无法联系到邓某、侯某,遂与赵某东、朱某强、被告人张某商议,通过扣留李某杰的方式追回借款。朱某强、赵某东、郝某、刘某锋将被害人李某杰从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强行带至益发典当行,赵某东、朱某强逼迫被害人李某杰还钱。期间,赵某东、朱某强、郝某对李某杰进行辱骂,并将其带至一偏僻地方进行恐吓。李某杰被迫答应偿还欠款后,朱某强、赵某东、郝某、刘某锋仍将被害人李某杰强行带至锦州市松山新区天鹅堡1-54 号日租房内,对被害人李某杰看管。次日早8 时,赵某东等人将李某杰带至益发典当行,李某杰被迫偿还欠款5万元,并打了一张5万元的欠条作为利息后当日15时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一寸免冠正面照片、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张某银行卡流水、谅解书等;2.证人何某艺、赵某东、朱某强、李某、赵某、张某利、刘某宝、刘某锋、王某杰、郝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毕某成、李某杰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金某的供述与辩解;5.毕某成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金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金某,以帮助他人索取债务为目的,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参加以何某艺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金某帮助张某非法拘禁被害人系从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杨光

检察官助理:李兴峰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锦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金某取保候审于锦州市古塔区蓬莱里30-84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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