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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锦开检公诉刑诉〔2019〕4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4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滨海新区,现住辽宁省锦州滨海新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29日被锦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4日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

本案由锦州市公安局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7日16时28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严重超载的辽G****9号重型自卸货车,在锦州滨海新区沿长白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澜沧江街交叉路口处向南右转弯时,与沿长白山路由西向东方向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重伤及两轮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滨海新区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赵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过磅单、锦州市中心医院入院记录等;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锦州辽希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鞍山龙腾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其他证据: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严重超载驾驶,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岚岚

2019年7月1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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