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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锦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锦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锦铁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朝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80********,汉族,初中文化,系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县**乡**村**组**号。2013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北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5年9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沈阳铁路公安局锦州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沈阳铁路公安局锦州公安处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铁路公安局锦州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在大虎山站区、货场、铁岭市银州区南环路铁岭市城建档案办公室附近的铁道线外等地使用随身携带的电缆钳剪断中移铁通铁岭分公司、锦州分公司架设的通信电缆,并将电缆线里面的铜丝抽出后放入双肩包和手拎包内盗走,后将铜丝以每公斤32元的价格卖给沈阳市浑南区李相镇海龙泉旧物收购站。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31日晚,刘某某在铁岭市银州区南环路铁岭市城建档案办公室附近的铁道线外,盗窃中移铁通铁岭分公司架设于此处的HYA200×2×0.4型号的通信电缆20米。

2.2019年6月3日、5日、11日晚,刘某某分三次在第一次盗窃地点盗窃中移铁通铁岭分公司架设于此处的HYA200×2×0.4型号的通信电缆50米。

3.2019年6月20日晚,刘某某在第一次盗窃地点盗窃中移铁通铁岭分公司架设于此处的HYA200×2×0.4型号的通信电缆30米。

4.2019年6月23日、30日晚,刘某某分两次在第一次盗窃地点盗窃中移铁通铁岭分公司架设于此处的HYA200×2×0.4型号的通信电缆40米。

5.2019年7月2日、7日晚,刘某某分两次在第一次盗窃地点盗窃中移铁通铁岭分公司架设于此处的HYA200×2×0.4型号的通信电缆53米。

6.2019年7月12日晚,刘某某在第一次盗窃地点盗窃中移铁通铁岭分公司架设于此处的HYA200×2×0.4型号的通信电缆10米。

7.2019年7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刘某某在黑山县大虎山镇铁路医院一平房处,盗窃中移铁通锦州分公司架设于此处的HYA400×2×0.4型号的通信电缆35米。

8.2019年8月2日晚,刘某某在大虎山站区沈山线下行135公里650米至700米下行左侧,盗窃中移铁通锦州分公司架设于此处的HYA50×2×0.4型号的通信电缆50米。

9.2019年8月5日晚,刘某某在大虎山站区货场附近,盗窃中移铁通锦州分公司架设于此处的HYA20×2×0.4型号的通信电缆50米。

10.2019年8月8日晚,刘某某在沈山线下行240公里200米铁路线路内北侧护墙处,盗窃中移铁通锦州分公司架设于此处的HYA200×2×0.4型号的通信电缆11米。

11.2019年8月16日晚,刘某某在大虎山站区沈山线下行135公里650米处至700米下行左侧,盗窃中移铁通锦州分公司架设于此处的HYA100×2×0.4型号的通信电缆50米。

综上,被告人刘某某合计盗窃电缆15次,经锦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盗窃电缆的总价值合计人民币103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缆钳、手套、黑色背包、黑色手拎包,电缆外皮和电缆芯照片,刘某某指认现场照片;2.书证:丢失证明,情况说明,关于中移铁通锦州分公司被盗电缆情况说明,接收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 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营业执照,备案证复印件,微信****,微信****,乘车信息,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公安部全国人口数据库查询的刘某某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1分,释放证明书;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赵某某、魏某某、王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锦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辨认笔录:张某丙对刘某某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认罪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锦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员:  胡春玉
代理检察员:  王洪波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补充材料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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