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49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819**********,汉族,安徽省颍上县人,中专文化,务工,现住安徽省长丰县**城**栋**室(户籍地:颍上县**镇**村**庄**号)。被告人徐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5月6日被长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决定罚款壹仟伍佰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3日15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皖AX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长丰县双凤开发区蒙城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力高共和城东门附近,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举报,北城交警中队民警到现场,将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徐某某带至北城交警中队值班室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酒精含量为123mg/100mL,随后由长丰县双凤医院医生对徐某某抽取血液,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2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图、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归案经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安徽省人口信息查询,前科信息核查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申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白宇
2020年9月2日
(院印)
附:
1. 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三页;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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