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长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刑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8********6011,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山西省长子县**村。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长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长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长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将案件退回长子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2月26日补侦完毕后重报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郭某某联系程某某,谎称有个平台,投钱进去到期后可获得高额分红,诱使程多次转账给其。为支付承诺给程某某的高额分红,郭某某以相同借口诱使芦某某多次转账。截至2018年9月,被告人郭某某以此方法先后骗取胡某甲、连某某、胡某乙等8人共计人民币135.52万元。截至目前,郭某某已归还被害人40.7471万元,剩余94.7729万元仍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转账记录、收据等书证;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证据;被害人连某某、胡某乙等的陈述以及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投资平台,诈骗多人多次,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黎平

2020年3月26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上党区看守所;

2.侦查卷14册、检察卷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