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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组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5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3195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住长岭县******屯,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长岭县公安局于2019年4月18日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 2019年5月24日由长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9年9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9年11月22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多次无理上访,并以此为手段要求**镇政府为其报销上访费用,2015年8月31日为其报销5000.00元,2015年9月2日为其报销2000.00元,2016年2月2日为其报销2000.00元,2017年4月26日为其报销进京上访车票、宿费1469.00元。此外还为其报销2015年6月17日进京上访车票、2015年7月11日在北京上访宿费共3147.50元,共计13616.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及前科劣迹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卡存款明细查询,民政事业费发放凭证,汇款凭证,收据(附:发票、火车票、汽车票、宿费);

2.证人梁某某、胡某某、吴某某、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利用上访为手段,强行向长岭县**镇政府索取上访费用13,616.0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岭县人民法院                                 、

检察员:王立志

2019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长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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