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年2月7日20时许,驾驶吉A85***号奇瑞牌小型轿车,沿长春市九台区**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公路4公里500米处时,将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某撞倒在地,张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刘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张某某符合交通伤致重度颅脑损伤及多发伤、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白某某、刘某乙的证言;
3.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明、和解协议、交通事故谅解书、收条;
4.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振科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贰册,起诉卷宗壹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