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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九检刑检刑诉〔2019〕16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90051972********,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市**现住址长春市九台区**小区****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长春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年2月7日20时许,驾驶吉A85***号奇瑞牌小型轿车,沿长春市九台区**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公路4公里500米处时,将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张某某撞倒在地,张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刘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张某某符合交通伤致重度颅脑损伤及多发伤、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白某某、刘某乙的证言;

3.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犯罪嫌疑人身份证明、和解协议、交通事故谅解书、收条;

4.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振科

2019年64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贰册,起诉卷宗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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