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82********,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乡派出所,现住长春市绿园区****小区,无前科劣迹,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第二看守所。因涉嫌诈骗罪,经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7月2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何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61986********,满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街派出所, 现在长春市绿园区****小区,无前科劣迹,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第四看守所。因涉嫌诈骗罪,经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7月2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何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2018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周某某、被告人何某于2015年9月22日,在位于长春市绿园区***路***小区“**驾校”,通过郝某某以帮助“金元龙”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郝某某人民币5000元。
2、被告人周某某、被告人何某于2016年6月23日,在位于长春市绿园区***路***小区“**驾校”,以帮助杨甲的妻子李某乙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杨甲人民币2500元。
3、被告人周某某、被告人何某于2016年4月4日,在位于长春市绿园区***路***小区“**驾校”,以帮助董某某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董某某人民币6000元。
4、被告人周某某、被告人何某于2016年4月4日,在位于长春市绿园区***路***小区“**驾校”,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何某以帮助姜某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姜某人民币6000元。
5、被告人周某某、被告人何某于2016年4月初,在位于长春市绿园区***路***小区“**驾校”,以帮助尚某某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尚某某人民币6000元。
6、被告人周某某、被告人何某于2016年5月5日,在位于长春市绿园区***路***小区“**驾校”,以帮助韩某甲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韩某甲人民币5000元。
7、被告人周某某、被告人何某于2016年5月19日,在位于长春市绿园区***路***小区“**驾校”,以帮助被害人王某甲的妹妹王丙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10000元。
8、被告人周某某、被告人何某于2016年5月29日,在位于吉林省永吉县***镇,以帮助王甲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王甲人民币6000元。
9、被告人周某某、被告人何某于2016年5月29日,在位于吉林省永吉县***镇,以帮助张甲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张甲人民币2000元。
10、被告人周某某、被告人何某于2016年6月初,在位于长春市绿园区***路***小区“**驾校”,以帮助霍某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霍某人民币2000元。
11、被告人周某某、被告人何某于2016年6月23日,在位于长春市绿园区***路***小区“**驾校’’,以帮助被害人王某甲的弟弟的朋友任敏祥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10000元。
12、被告人周某某、被告人何某于2016年6月26日,在位于长春市绿园区***路***小区“**驾校”,以帮助刘甲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刘甲人民币2300元。
13、被告人周某某、被告人何某于2016年6月27日,在位于长春市绿园区***路***小区“**驾校”,以帮助王乙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王乙人民币2300元。
14、被告人周某某、被告人何某于2016年7月9日,在位于长春市绿园区***路***小区“**驾校”,以帮助杨乙的儿子于某某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杨乙人民币2300元。
15、被告人周某某、被告人何某于2016年7月9日,在位于长春市绿园区***路***小区“**驾校”,以帮助被害人闫某某的儿子闫某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闫某某人民币6300元,2016年9月,又以为闫某办理科目一考试为由骗取被害人闫某某人民币800元。
16、被告人周某某、被告人何某于2016年8月15日,在位于长春市绿园区***路***小区“**驾校”,以帮助被害人张乙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张乙人民币2500元。
17、被告人周某某、被告人何某于2016年9月27日,在位于长春市绿园区***路***小区“**驾校”,以帮助被害人宋某某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宋某某人民币2500元。
18、被告人周某某、被告人何某于2016年10月,在位于长春市绿园区***路***小区“**驾校”,以帮助被害人王某乙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5000元;2016年12月28日、2017年1月被告人周某某、何某又骗取王某乙4000元,共骗取被害人王某乙9000元。
19、被告人周某某、被告人何某于2017年2月11日,在位于长春市绿园区***路***小区“**驾校”,以帮助被害人武某某、王丁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武某某人民币4400元,2017年9月18日被告人周某某、何某又骗取武某某1600元,共骗取被害人武某某6000元。
20、被告人周某某、被告人何某于2017年2月13日,在位于长春市绿园区***路***小区“**驾校”,以帮助被害人杨某某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12000元。
21、被告人周某某、被告人何某于2017年2月25日,在位于长春市绿园区***路***小区“**驾校”,以帮助被害人栾某、韩甲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栾某、韩甲每人人民币8000元。
22、被告人周某某、被告人何某于2017年3月5日,在位于长春市绿园区***路***小区“**驾校”,以帮助被害人李某甲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5000元。
23、被告人周某某、被告人何某于2017年3月5日,在位于长春市绿园区***路***小区“**驾校”,以帮助被害人孙某某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5000元。
24、被告人周某某、被告人何某于2017年3月,在位于长春市绿园区***路***小区“**驾校”,以帮助被害人韩某乙的儿子韩乙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韩乙人民币2000元。
25、被告人周某某、被告人何某于2017年3月,在位于长春市绿园区***路***小区“**驾校”,以帮助被害人王某丙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丙人民币3980元。
26、被告人周某某、被告人何某于2017年3月,在位于长春市绿园区***路***小区“**驾校”,以帮助被害人孟某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孟某人民币3300元。
27、被告人周某某、被告人何某于2017年4月17日,在位于长春市绿园区***路***小区“**驾校”,以帮助被害人赵某某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13500元。
28、被告人周某某、被告人何某于2017年6月12日,被害人刘乙交给扈某某2350元考驾驶证,扈某某将其中800元给周某某、何某用于刘乙的考试费用,被告人周某某、何某骗取被害人刘乙人民币800元。
29、被告人周某某、何某2017年6月16日,在位于长春市绿园区***路***小区“**驾校”,以帮助被害人刘某某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5500元。
30、被告人周某某、何某2017年6月22日,在位于长春市绿园区***路***小区“***驾校”,以帮助被害人车某某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车某某人民币5500元。
31、被告人周某某、何某2017年9月,在位于长春市绿园区***路***小区“**驾校”,以收取驾驶证科目三考试包过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刘丙人民币1000元。
32、被告人周某某、何某2017年10月,在位于长春市绿园区***路***小区“**驾校”,以收取驾驶证科目三考试包过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姜某某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收据复印件、交款凭证、驾校培训合同;
2.证人扈某某 、韩某乙、王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郝某某、杨甲、董某某、姜某、尚某某、韩某甲、王某甲、王甲、张甲、霍某、刘甲、王乙、杨乙、闫某某、张乙、宋某某、王某乙、武某某、杨某某、栾某、韩甲、李某甲、孙某某、韩乙、王某丙、孟某、赵某某、刘乙、刘某某、车某某、刘丙、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何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铭宇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羁押于长春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被告人何某羁押于长春市公安局第四看守所。
2.案卷3册。
3.检察卷宗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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