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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高新检刑诉〔2019〕10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88********,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县,于2018年7月1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6日,被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2018年10月16日,经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第一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自2018年10月17日至2018年11月16日。2018年11月15日,经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自2018年11月17日,至2019年1月16日。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新公(刑)诉字【2018】119号移送审查起诉的被告人王某甲等83人涉嫌诈骗罪一案,我院于2018年12月19日收到卷宗34册。

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8年12月2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8年12月20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以及对案件相关账目进行了审计,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院于2019年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8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2019年4月4日、2019年6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将案件分案,将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苏某某三人分到一个案件中进行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以来,被告人王某甲,出资搭建“中深投国际期货交易平台”、“中金期货平台”、“烁诚控股”、“中鑫控股”、“佰川国际”、“汇通宝期货平台”等虚假期货平台,这些平台平与国家期货交易所对接,客户入金后,所入资金通过这些平台绑定的第三方支付通道直接转入王某甲控制的银行账户中,而没有进入期货交易所的客户备用金专用账户。这些平台可以在后台进行操控,被告人在后台可以任意改变期货行情走势,借此让客户资金爆仓,同时还可以任意调整手续费比例,用畸高的手续费蚕食客户资金。被告人为这些平台绑定的第三方支付通道有:**天下、**支付、**支付、**商贸、郑州**文化传媒公司、**商贸公司、**服装商行、京东支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支付宝-新郑市孟庄镇**百货商店”、“支付宝-郑州市惠济区**建材行”、“特约-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汇金宝”、“鼓楼区**黄金饼店”、“**科技有限公司”、 “支付宝-福永**文具店”、“支付宝-**综合商行”、“支付宝-**菜餐饮店”、“**科技公司”、“福永**文具店”、“支付宝-**综合商行”、“支付宝-深圳市龙岗区**服装厂”、“支付宝-新安**贸易商行”、“支付宝-林州市开元区**五金店”、“支付宝-林州市开元区**五金店”等。

王某甲总揽财务,手中控制刘某某,平安银行卡、雷某某,建设银行卡、刘某乙,平安银行卡、张某甲,建设银行卡、王某丙,建设银行卡、王某丁,建设银行卡、高某某,建设银行卡。所有平台的非法收入均转入这些卡中,再由王某甲按照各个公司的业绩往下分配。

为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王某甲等人成立多个公司做为掩护。

王某甲以妻子周某某为法人成立了“陕西普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王某丁为经理,利用“中金平台”、“中鑫控股”、“佰川国际”、“汇通宝期货平台”实施诈骗。所得赃款是:客户亏损额乘以80%乘以12%,主管所得的赃款是客户亏损额乘以80%乘以8%,经理所得的赃款是客户亏损额乘以80%乘以10%,还有一部分赃款被平台分走,其余剩下的赃款是老板王某甲的。非法获利王某甲占90%。

以被告人侯某某、武某某为首成立了“西安康智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利用下放“中深投国际期货平台”的代理实施诈骗。每笔交易手续费50美金,刘某甲、王某甲、侯某某赚取10%,其余手续费的90%代理赚。

以被告人雷某某、刘某甲为首,成立了“陕西众喆商贸有限公司”,公司主要利用“中鑫控股”“佰川国际”、“中洋红酒游戏商城”等平台实施诈骗。中洋红酒游戏商城的钱打到雷某某的建设银行卡。中洋红酒游戏商城获利,王某甲分70%,雷某某分20%,刘某甲 分10%。

以王某丙、张某乙为首成立了“陕西普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利用“ZK中金期货平台”、“中鑫控股期货平台”、“佰川国际期货平台”实施诈骗。非法获利王某甲得70%,王某丙得30%。利用“汇通宝期货平台”诈骗所得,两人五五分成。

以吴某某、范某某为首,成立了“陕西润寿商贸公司”,利用“汇通宝期货平台”、“中鑫控股期货平台”实施诈骗,非法所得王某甲、吴某某、范某某三人平分。

以马某某为首成立了“陕西烁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利用“ZK中金平台”、“烁诚控股”平台实施诈骗。

具体实施诈骗的手法是:先让员工在网上购买或公司提供多个电话号或微信号,然后让员工以股票、期货玩家的虚假身份到全国各地的股票群、彩票群、赌博群去拉客户,称自己炒期货在老师的指导下挣到钱了。然后把有投资意向的客户推给“老师”。各公司的组长、主管一级员工的身份是老师。老师把客户拉到公司建立的微信群里。公司所有的员工都在这个群中,员工在群里,身份是炒期货的客户,组长、主管一级员工在群中的身份是期货分析师、指导老师。所有人都在群里互动,营造一种大家在老师的指导下炒期货挣到钱的假相,以骗取客户对老师的信任。然后老师再对客户进行单独指导。同时有管理权限的被告人在平台后台对行情进行操控,让客户爆仓亏损。或指导客户频繁交易,以收取手续费的名义将客户的资金占为己有。

自2017年10月起,该诈骗团伙利用上述平台和手段,对19名被害人实施了诈骗。

被害人付某某,于2018年1月初,在“中深投国际期货平台”被诈骗934000元人民币

被害人沈某某,于2018年5月份,在“陕西普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帝金座25楼)的“中鑫控股”平台,被36万元人民币;

被害人干某某,于2018年5月10日,在“陕西普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华帝金座25楼)的“中鑫控股”平台,被25万元人民币;

被害人胡某某,于2018年4月,在“陕西普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华帝金座25楼)的“佰川国际”平台,被诈骗9.3万元人民币; 

被害人贾某某,于2018年4月末,在“陕西润寿商贸有限公司”的“中鑫控股”平台,被诈骗32840.96人民币;

被害人张某丙,于2018年5月,在“陕西普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明丰国际18楼)的“佰川国际”平台,被诈骗6万元人民币;

被害人戴某某,于2018年7月份,在“陕西普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明丰国际18楼)的 “汇通宝期货平台”,被诈骗5万元人民币; 

被害人樊某某,于2018年5月,在“陕西普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明丰国际18楼)的“佰川国际”平台,被诈骗22000元人民币; 

被害人张某丁,于2018年6月,在“陕西众喆商贸有限公司”的“佰川国际平台”,被诈骗128518.12元人民币;

被害人罗某某,于2018年6月28日,在“陕西众喆商贸有限公司”的“佰川国际平台”,被诈骗35351元人民币;

被害人农某某,于2018年6月中旬,在“陕西众喆商贸有限公司”的“佰川国际平台”,被诈骗2万元人民币;

被害人郭某某,于2018年7月5日,在“陕西众喆商贸有限公司”的“中洋红酒游戏商城”平台,被诈骗13000元人民币;

 被害人赵某某,于2018年3月份,在“陕西烁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 “zk中金”平台、 “烁诚控股”平台,被诈骗4402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

(1)警方从王某甲处扣押的银行卡7张:刘某甲名下平安银行卡一张、雷某某名下建设银行卡一张、刘某乙名下平安银行卡一张、张某甲名下建设银行卡一张、王某丙名下建设银行卡一张、王某丁名下建设银行卡一张。

(2)警方扣押的各被告人使用的汽车、手机等。(详见警方扣押清单)

 2.书证:

(1)户籍信息、电话查询(卷10P1-114)(卷11P1-114),证实:该案被告人均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均无违法犯罪记录。

(2)本案中所有银行交易记录、资金流转情况、被告人获利情况、被害人损失情况,详见《审计报告》;

(3)“金管家”平台软件界面截图;

(4)营业执照;

(5)西安亨瑞隆商贸有限公司工资表;

(6)西安盛祺祥公司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工资表;

(7)西安盛祺祥公司2018年5月工资表;

(8)被告人王某丁使用的手机屏幕截图;

(9)被告人王某丁使用的手机屏幕截图;

(10)被告人王某丁与被害人干某某微信聊天记录

(12)账号为“134********”登录“佰川国际”的页面。(13)被告人王某丁手机截图; 

(14)朱某某与王某丁微信聊天记录;

(15)汇通宝群聊天记录;

(16)被告人王某甲与王某丁微信聊天记录;

(17)刘某甲与王某丁的微信聊天记录;

(18)培训老师交流群的聊天记录;

(19)王某丁与“涅槃”的微信聊天记录;

(20)ZX中鑫系统截图;

(21)逸富交易管理系统注册界面;

(22)王某丁从2017年8月25日至2018年7月5日,所记载的公司账本;

(23)欧汇VIP操作十九群聊天记录;

(24)股海无涯三群聊天记录;

(25)张某某与“棉花”的聊天记录;

(26)颜某某微信截图;

(27)被害人沈某某登录“佰川国际”截图;

(28)欧汇VIP操作群聊天记录(卷13P75-78),证实:涅槃在群里指导客户,以及群中成员互动情况。

(29)被害人干某某“佰川国际”平台截图;

(30)被害人干某某“中鑫平台”系统界面截图;

(31)“憧憬”、“涅槃”与干某某的聊天记录

(32)王某丁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卡62108142200********卡银行流水;

(33)吴某某与王某丙的微信聊天记录;

(35)《居间人协议书》;

(36)吴某某笔记本复印件;

(37)陕西润寿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38)吴某某与王某甲的微信聊天记录;

(39)被害人贾某某的转账记录与银行流水;

(40)西安新征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入职表、西安白鹤芋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三月、四月、五月份工资表;

(41)被害人戴某某使用“中鑫平台”5月份账单;

(42)被害人戴某某与嫌疑人的聊天记录;

(43)被害人张某丙中国建设银行62170014500********账号的交易明细;

(44)被害人樊某某与“中国原油期货”的聊天记录;

(45)被害人樊某某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交易明细”;

(46)汇通宝管理群聊天信息手机截图;

(47)刘某甲名下平安银行62305800001********交易明细;

(48)陕西众喆商贸有限公司员工入职申请表、陕西众喆商贸有限公司2-5月份员工工资表;

(49)被害人张某丁交通银行尾号5660卡的账户明细;

(50)被害人张某丁提供的平安银行交易记录;

(51)被害人张某丁在手机上登录佰川国际的截图;

(52)“台北纯K-陈浩”与被害人张某丁聊天记录;

(53)微信名“余晖”、“冥冥之中”与被害人张某丁的聊天记录;

(54)被害人农某某民生银行60060199********信用卡交易明细;

(55)被害人农某某农业银行账号62284808315********交易明细;

(56)被害人农某某使用佰川国际平台炒期货手机屏幕截图;

(57)被害人农某某佰川国际登录页面手机屏幕截图;

(58)被害人农某某佰川国际订单详情页面手机屏幕截图;

(59)被害人罗某某名下家业银行尾号3472卡交易明细;

(60)刘某甲名下平安银行62305800001********交易明细;

(61)被害人赵某某建设银行卡62366827000********自2018年1月30日至2018年7月30日的账户交易明细;

(62)被害人赵某某建设银行卡62366827000********自2018年1月30日至2018年7月30日的账户交易明细;

(63)被害人沈某某名下中国银行卡尾号6190的交易流水;

(64)用户名“余乐”(被害人沈某某家属)浦发行尾号6555卡交易流水;

(65)余某某(被害人沈某某女儿)名下建行尾号1593卡,2018年5月30日到31日交易流水;

(66)余某某(被害人沈某某女儿)名下建行尾号1593卡,2018年6月5日到2018年6月10日交易流水;

(67)被害人沈某某名下建行尾号2159卡,交易流水;

(69)被害人干某某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尾号2843卡交易流水; 

(70)“憧憬”、“涅槃”与干某某的聊天记录; 

(71)胡某某名下建设银行卡62270012193********交易记录;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付某某、沈某某、干某某、胡某某、贾某某、张某丙、戴某某、樊某某、张某丁、罗某某、农某某、郭某某、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构建虚假期货交易平台,以期诈手段诱导被害人投资,并控制投资盈亏,使被受害人误以为自己投资亏损,自愿交付财物的行为,属于以投资期货为名义进行诈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犁潮

2019年72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长春市公安局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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