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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党检刑刑诉〔2019〕12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5年1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3199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麻县**镇**村**号,2019年2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长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年3月2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长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5年11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31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镇**村**号,2019年2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长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长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长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2019年6月29日经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至4月份期间,被告人杨某某、罗某某伙同邵某某(已起诉)、杨某某(已起诉)、周某某(已起诉)、周某某(已起诉)等人,冒充赵某某、许某某、王某某等被害人的领导或朋友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采用让被害人向其提供的银行账号转账、发送微信红包的方式骗取钱款。之后杨某某多次安排邵某某、周某某、周某某取现共计400600元,罗某某多次安排杨某某取现共计65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林某某、邓某某、邵某某、杨某某、周某某、周某某等的证言;被害人赵某某、许某某、王某某、邢某某、林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杨某某、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银行交易明细、取款视频截图;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罗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国华

2019年8月19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罗某某羁押于长治县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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