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一检刑诉〔2019〕23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3年5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41993****,汉族,高中文化,山西景鼎佩选煤有限公司工人,住长治市屯留区渔泽镇寺底村。2019年8月20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屯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本院批准,被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9日被屯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孙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害人程某某驾驶半挂车从古城煤矿拉煤至山西景鼎佩选煤有限公司(又称山西鑫丰腾达选煤有限公司)煤仓,同行的还有高某驾驶的半挂拉煤车。高某、程某某驾驶半挂车从选煤厂煤仓北门进入煤仓,一前一后将车停下。被告人田某某当时驾驶铲车停在煤仓内,高某下车走到铲车旁边问田某某:“煤卸在哪儿?”田某某问:“你哪儿的车?卸到煤堆上吧。”高某告诉田某某是古城矿的拉煤车,只有两辆了,田某某就让把煤卸在煤堆下,他开铲车把煤推上去。高某便往自己的半挂车走,看见程某某也下了车往铲车处走去,高某跟程某某说:“就咱俩车,把煤卸底下吧。”之后便上了车。田某某操作倒车时未注意观察周围,将走到铲车后边的程某某轧压致死。经鉴定,程某某系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营业执照、岗位操作规程、谅解书、协议书、人口信息登记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章驾驶特种设备生产、作业,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炜
2019年12月31日
附:
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电话:15034500094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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