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潞检一部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 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8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长治市潞城区自然资源局店上所公益岗,户籍所在地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五里后派出所,住五里后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26日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成某某酒后驾驶晋D****3银灰色别克轿车行驶至潞城区中华大街公安局转盘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50.3mg/100ml。经山西省黎城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56.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查获证明、血样提取表等书证;呼吸检测、检验报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某某认罪认罚,并依法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成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彦斌
2021年1月18日
附:1、被告人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电话1863552****;
2、案卷材料叁册、光盘壹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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