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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长治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长治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郊检刑刑诉〔2018〕94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长垣县****号。2018年2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治市公安局长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长治市公安局长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长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程某某伙同张某某(已起诉),在潞安集团高硫煤清洁利用油化电热一体化示范项目处,利用其工作便利条件分多次将10台止回阀盗走,后卖掉得款3600余元。经长治市郊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927550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已返还受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盗窃公司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倩倩

2018年5月17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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