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21985********,汉族,大专文化,安徽**有限公司施工队队长,住淮南市大通区**村**号**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皖D*****号重型自卸货车在中煤**股份有限公司**矿区内作业时,车斗门上的销子掉了,其给被害人鲍某某打电话,让鲍某某开铲车帮忙把车斗门吊起来进行维修。被告人陈某某将车斗升高装好车门销子后,载带被害人鲍某某前去**处运送矸石,在矿区内由北向南行驶至主井东侧路口右转弯时,升起的货车后车厢与电缆桥架发生碰撞,致使电缆桥架垮塌坠落,将货车驾驶室压塌,造成被害人鲍某某当场死亡。2019年9月16日,经阜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六大队作出的非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意见书认定,陈某某违规驾驶与其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其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淮南市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一次性给付被害人鲍某某工亡待遇金818983.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阜阳市交警六大队出具的非道路交通事故成因分析意见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驾驶资格查询单、工亡一次性待遇核定表、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代廷、卢某某、张某某、马某某、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4.阜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六大队非道路交通事故成因分析意见书、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非公共道路范围内,驾驶与其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未按操作规定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莉
2020年8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代某某、卢某某、张某某、马某某、宋某某(均不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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