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诉刑诉〔2019〕257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3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9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3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暂无法联系上被害人家属。本院于2019年1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杨某某(已判决)在其经营的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KTV酒吧门口,曾被当时在该酒吧消费的几名外省籍男子的其中一名男子打伤。2012年3月18日凌晨2时许,杨某某等人认出曾打伤他的男子和一班外省籍男子在与**KTV酒吧相邻的**酒吧喝酒,杨某某遂通过电话纠集李某某(己判决)、被告人梁某某,并通过李某某电话纠集黄某某(己判决)等人携带打架工具先后来到**KTV酒吧门口,准备对曾打伤其的男子实施殴打报复。与此同时,在**酒吧喝酒的那些外省籍男子已陆续离开。杨某某便与黄某某、李某某、被告人梁某某等人在**KTV酒吧周围寻找曾打伤其的男子未果。此时,也曾在**酒吧喝完酒后,在酒吧附近路段找车准备返回住处的湖南籍被害人吴某某及其兄弟、朋友一行四人正好路过**KTV酒吧门口路段,杨某某等人见到该四名男子后,认为该四名男子好像是刚才与曾打伤杨某某的男子一起喝酒的人,杨某某即带头冲过去抓住其中一名男子即被害人吴某某实施殴打,黄某某、李某某、被告人梁某某等人见状也携刀、防盗锁等工具冲上殴打吴某某,吴某某的兄弟及朋友三人则因及时挣脱杨某某一伙的围攻而免受挨打。在殴打吴某某的过程中,黄某某强等人持刀朝吴某某身上捅刺数刀,致吴某某受伤流血倒地。之后,包括杨某某在内的多人曾打120电话要求120急救中心快速派救护车来。后吴某某经救护车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经检验鉴定,被害人吴某某身中九刀,死因系被单刃锐器刺断右髂内动脉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同案人杨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指认笔录、照片;7.到案经过;8.被告人身份证明;9.关于确认被告人梁某某身份经过;10.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11.中国移动阳江分公司提供的移动电话通话记录;12.人民法院判决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伙同杨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等人无视国家法律共同故意伤害被害人吴某某,致吴某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有成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阳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