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阳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许某甲,绰号“黑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26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路**号,捕前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小**。因本案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许乙,别名许某乙,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723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某某区**镇**村委会**村*巷*号之*,捕前住阳江市江城区***路***栋***房。2000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阳东县人民法院(现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至2009年11月30日止;2015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阳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16年2月6日刑满释放;2016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5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许某丙,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7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村委会**某某*巷**号。因本案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抓获,同年6月29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肖某甲,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捕前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村委会**洲许某甲鱼塘。因本案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项某甲,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7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村委会**村**巷**号,捕前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小区*巷**号。因本案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叶某甲,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70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村委会****巷**号。因本案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8月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5日被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被告人许乙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许某丙、肖某甲、项某甲、叶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间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2010年1月14日下午,被告人许某甲因被害人许某戊与其大哥许某己发生口角怀恨在心,纠集被告人许乙等十余人,持械打砸被害人许某戊位于阳江市阳东区**镇**大道尾**路口一山头工地的勾机,造成勾机驾驶室的玻璃、仪表板、晶片、小臂油封等处损坏。打砸完勾机后,被告人许某甲又带被告人许乙等多人来到被害人许某戊位于阳东区**镇****小区附近的住处,打砸门窗。随后,被害人许某戊工地管理人员被害人陈某甲等人前来查看情况,被告人许某甲、许乙持械追打陈某甲等人,并用刀刺伤被害人陈某甲手部,随后打砸被害人陈某甲等人的汽车,造成车辆玻璃窗损坏。经原阳东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陈某甲的损伤构成轻伤。经原阳东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勾机驾驶室三侧的玻璃和仪表板损失价值为54608元,门窗被砸损失价值为1410元,面包车被砸损失价值为1150元,财物损失共价值为57168元。
二、非法采矿罪
2019年1月初至6月28日期间,被告人许某甲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15元每立方的价格聘请被告人叶某甲、项某甲的抽砂船在其位于阳江市阳东区**镇**村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所承包的3个鱼塘内非法采砂,且聘请被告人许某丙、肖某甲在鱼塘的销售河砂点负责记录销售河砂的数量。河砂销售至阳东区**镇**路口、江城区**南门口对面、江城区**325国道**建材营业部、阳东区**门口正对面、阳东区**镇**工业区*家庭用品厂斜对面等堆放场及被告人许某甲所承包的工程工地等多个地方。(其中被告人许某甲在阳东区**村本地采砂为本村修建道路,共计采砂1054立方米,为本村修路自用,不计入销售数量中)
阳江市阳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2019年5月1日对阳东区****镇**河段**某(***)被告人许某甲承包的鱼塘进行检查,现场暂扣采砂船1艘。被告人叶某甲于2019年5月底向被告人项某甲提出退出抽砂,并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被告人项某甲。被告人许某丙、项某甲于2019年6月向被告人许某甲提出从鱼塘处拿河砂对外销售,并从中赚取5元/立方米的差价。
经对被告人许某丙、肖某甲从2019年1月起至6月止记录该鱼塘非法采砂销售的单据进行核算,鱼塘非法采砂的数量为36735立方米,价值为3416355元(其中被告人叶某甲因于2019年5月底退出采砂,其参与非法采砂数量为29500.8立方米,价值为2743574.4元)。
公安机关于2019年6月28日将被告人许某甲、肖某甲、许某丙、项某甲抓获归案;于2019年7月17日将被告人许乙抓获归案;于2019年8月5日将被告人叶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许某戊、陈某甲的陈述;3.证人证言;4.法医鉴定书;5.阳东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6.申请书、收据;7.行政机关的现场检查笔录、阳江市阳东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复函、公证书、砂物理性能检验报告等材料;8.搜查、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9.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照片、指认单据、承包合同书、《关于调整河砂售价的通知》等书证;10.查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身份材料、河砂保存、拍卖或者变卖的材料、冻结财产文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许乙随意打砸他人财物,造成财物损失价值为57168元;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伤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两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许某甲、肖某甲、许某丙、项某甲、叶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许乙、肖某甲、许某丙、项某甲、叶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甲、许某丙、项某甲、叶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许乙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寻衅滋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有成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现羁押于恩平市看守所,其余五名被告人现均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8册。
3.证人名单:许某庚、许某辛、许某壬、刘某甲、许某癸、谢某甲、黄某甲、许某己、许某壹、吴某甲、许某贰、岑某某、许某叁、李某甲、黄某乙、黎某某、黄丙、林某甲、钟某某、陈某乙、邓某某、林某甲、李某乙、项某乙、许某肆、许某伍、许某拾、许某陆、许某柒、许某捌、陈某丙、许某玖。
4.被告人许某甲辩护人陈志飞,系广东圣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某甲辩护人曾庆波,系广东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项某甲辩护人郭尤,系广东德良(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胡秋琳,系广东德良(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叶某甲辩护人梁富述,系广东中瑜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梁茂林,系广东一粤(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5.被告人许某甲在中国建设银行阳江市分行的322633998012023****,32200799801244****,322004998012019****账号,被冻结,期间为2019年7月29日至2020年1月29日。
被告人许某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阳江分行的621799599000707****账号,被冻结,期间为2019年8月5日至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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