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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梁文威,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1196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阳西县****村委会****号捕前住广东省中山市******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文威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梁文威先后利用阳西县林鉴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林鉴中心)和阳西县民众法律事务咨询中心(以下简称民众中心)作为幌子,对被害人卢某甲、张某某、徐某甲、李某甲、刘某甲、黄某甲等人谎称其认识司法机关的领导,能够帮助上述被害人亲属所涉的刑事案件从宽处理等,以诱骗上述被害人的信任,从而骗取被害人卢某甲、张某某、徐某甲、李某甲、刘某甲、黄某甲等人的钱款共657400元,并将大部分骗取的钱款用于还赌债等违法活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0月,被告人梁文威谎称能够帮助被害人刘某甲的儿子刘某乙寻衅滋事案办理缓刑或者监外执行,从而骗取刘某甲4万元。后因刘某乙被判实刑,于是刘某甲要求梁文威退款,但是梁文威多次逃避不退回钱给刘某甲,后只退回1万元给刘某甲。

2.2018年10月份,被告人梁文威对被害人张某某、李某甲谎称可以想办法帮李某乙和李某丙办理取保、缓刑、减刑以及返还被扣押的抽砂船等,先后骗取张某某27万元和李某甲16万元。后因李某乙、李某丙等人的判决所涉案的抽砂船被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张某某、李某甲发现被梁文威诈骗后多次要求梁文威退款,但梁文威以没有钱为由,没有将钱退回被害人并多次逃避。

3.2018年11月,被告人梁文威谎称能帮被害人黄某甲的儿子黄某乙寻衅滋事案办理取保候审,骗取黄某甲57400元。判决后黄某甲发现被梁文威诈骗并多次要求梁文威退款,梁文威只退回黄某甲1万元。

4.2019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梁文威对被害人徐某甲谎称能够帮助将徐某乙涉非法采矿案的被扣押的抽砂船返还,只需要缴交罚款,从而骗取徐某甲5万元,后徐某甲发现被梁文威诈骗并多次要求梁文威退款,但是梁文威多次逃避不退钱回给徐某甲。

5.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梁文威对被害人卢某甲谎称可以帮忙将卢某乙等人非法采矿案被扣押的砂船返还,只需要向法院缴纳罚款,从而骗取卢某甲15万元。后卢某甲发现被梁文威诈骗并多次要求梁文威退款,但梁文威只退款5万元给卢某甲。

被告人梁文威骗取上述被害人钱财后,最终因无钱返还被害人的大部分钱财而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文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万元

2020年5月7

附:

    1.被告人梁文威现羁押于阳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0册。

3.换押证1份。

4.光盘1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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