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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字刑诉〔2020〕515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汉族,高中,无固定职业及前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区,住新疆阿克苏市***,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22时0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和朋友在阿克苏市**警务站旁边的炒菜馆吃饭并饮150克牛栏山白酒,于23时10分许,郑某驾驶新NK****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从**路**市场警务站对面停车场准备回****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郑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1.9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具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到案后如实供述等量刑情节,其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使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春江

202057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386****81 ;

2.案卷材料1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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