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右检刑诉刑诉〔2020〕Z26号
被告人于某甲,曾用名于某乙,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61980********,大学专科文化程度,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局**大队**中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现住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阿拉善右旗公安局决定,被阿拉善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阿拉善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拉善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10月2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于某甲驾驶一辆悬挂车牌为甘A****8黑色的JEEP牧马人越野车与被害人赵某某等人在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镇**沙漠行驶游玩。在游玩过程中,被告人于某甲驾驶JEEP牧马人越野车,被害人赵某某在副驾驶乘坐,二人均未系安全带,因于某甲操作不当,导致JEEP牧马人越野车发生侧翻,致被害人赵某某死亡。经甘肃省山丹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系较大的钝性外力作用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于某甲主动报警,积极救助被害人,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格日勒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于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住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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