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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检公诉刑诉〔2018〕15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镇**小区,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12月7日被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无前科。

王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镇**小区,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12月4日被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无前科。

王某丙,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镇**小区,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12月4日被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无前科。

本案由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5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在通辽市开鲁县开鲁镇一汽服务站附近遇见被害人嘎某某,王某甲过去打招呼并准备坐其车时嘎某某突然加速驶离,在此过程中碾轧王某甲脚部。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三人便驾驶蒙G9****号福特牌白色越野车追赶嘎某某驾驶的蒙D9****号起亚牌白色越野车至303国道新开河大桥北侧土路上,三人将车堵在嘎某某的车后,用路边的水泥块对嘎某某的车进行打砸并损坏车内两部手机屏幕。经价格认定,被砸坏的车辆及车内两部手机价格为人民币:壹万零壹佰陆拾叁元柒角肆分(¥10163.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归案情况的说明、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物证照片、接受证据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额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阿鲁科尔沁旗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手机录像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任意毁损他人财物,价值10163.74元,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燕飞

2018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光盘一张;

5.物证混泥土水泥块12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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