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河检公刑诉〔2019〕36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5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大安镇**村委会**村,案发前住广东省陆河县河口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经陆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8日被陆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5日被陆河县公安局逮捕。因吸食冰毒于2006年7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6个月,于2011年5月28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2年;于2014年6月5日被紫金县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2年。无刑事处罚记录。
本案由广东省陆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温某某卖给叶某某(已判决)人民币50元冰毒。2016期间,被告人温某某提供毒品给罗某某、张某某在其陆河县河口镇老屋吸食3次。2018年3月至8月份,被告人温某某卖给罗某某(已判决)3次冰毒,每次人民币100元,在此期间,被告人温某某卖给张某某(已判决)3次冰毒,分别为人民币160元、人民币240元、人民币100元。
2017年3月至8月,被告人温某某到陆丰市东海镇向林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冰毒”。2018年11月27日,公安机关在陆河县河田镇香锅里辣饭店抓获被告人温某某时,当场在其驾驶的黑色日产天籁小轿车(车牌粤A31IYB)缴获疑似毒品冰毒共4小袋及弹形物品共九发,经称重,4小袋疑似毒品冰毒净重共39.5克。经鉴定,疑似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九发弹形物品大小与制式64式子弹参数标准不一致,但其具备了枪弹的结构和要素,具备认定枪弹的条件。
归案后,被告人温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多人实施贩卖,情节严重,且容留吸毒人员罗某某、张某某同时吸食毒品3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温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城良
2019年4月4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羁押于陆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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