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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陇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陇南市人民检察院

陇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公诉刑诉〔2018〕2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甘肃省陇南市礼县**镇**村**组**号。2009年8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2月14日被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经礼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礼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礼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朋友刘某某王某甲)住处(位于礼县**镇**村)饮酒后,与在场的刘某某、张富贵、苟富强、赵某某王某乙潘某某相约,由刘某某驾车去礼县县城找KTV玩耍。何某某几人先来到县城东新路“秦鼎之声”KTV,由何某某一人下车去询问是否有包厢,询问无果后,又来到了县城滨河北路“小麦纯K”KTV,还是何某某一人下车去询问是否有包厢。何某某进入KTV大厅后,与已在该KTV消费的马某某相遇。马某某先拥抱了一下何某某,接着又在何某某的肩上拍了一下,随后何某某搂住马某某的肩膀将马某某拉至该KTV门外。何某某马某某马某某的朋友张某某发生争执并撕打。在撕打过程中,何某某用其随身携带的匕首向马某某胸部划了一刀,致马某某及前去拉架的刘某某胸部受伤。后马某某经礼县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礼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马某某进行尸检,对刘某某所受损伤进行了鉴定。马某某尸检意见为:死者系生前左胸部遭受锐器削砍致血气胸,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刘某某所受损伤的鉴定意见为:刘某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持刀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傅云鹏

2018年8月8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礼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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