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王某,男性,1995年6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9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城关镇**路,武都区机关工委临聘司机。2020年2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从家中饮酒后驾驶甘K0203G白色起亚牌轿车从家中出发驶往北山大山沟区,行驶至武都区盘旋路十字路口处将骑乘二轮电动车的王某甲撞伤,后逆向行驶撞向盘旋路街心花园台阶,事故发生后王某被交警抓获并抽血送检。经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8.9mg/100ml。经甘肃陇正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王某与王某甲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酒精含量达148.9mg/100ml。且造成一人轻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辉
2020年7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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