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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7**********15,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住址陕西省宝鸡市陇县东南镇**村**组**号副**号。2020年9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0时许,被告人边某某醉酒后驾驶陕C*****号小型轿车从陇县**出发行驶至**酒店楼下,停车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边某虎等的证言;

3被告人边某某供述和辩解;

4血醇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某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恩文

2020年10月2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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