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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魏某某,女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69********,汉族,受教育状况不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镇弄**小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陇川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陇川县公安局章凤边境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15时57分许,被告人魏某某在陇川县弄门农行小区家中被陇川县公安局章凤边境派出所民警抓获,从其家中厨房查获铜瓢一个。经查,2019年08月27日15时许21分许,被告人魏某某在家中向范某某贩卖了800元的毒品鸦片,范某某在购买毒品后返回家途中被民警查获,当场查获外层使用花纹塑料袋包裹,内用红色塑料袋包装的“烟丝”一袋。从其裤子右口袋中查获使用透明塑料袋包裹的毒品鸦片一坨,经称量净重98.3克。经鉴定,毒品鸦片可疑物检出吗啡、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那可汀成分。从魏某某家中查获的铜瓢表面的残留毒品可疑物检出吗啡、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那可汀成分。经对范某某查获的毒品鸦片外包装透明塑料袋上提取的指纹进行比对显现出为被告人魏某某左手拇指所留,对“烟丝”外包装的花纹塑料口袋提取的指纹比对,显现出为被告人魏某某左手中指所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青霞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陇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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