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巴尔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陈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赵胡吉力图,别名赵发,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311984********,蒙古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籍贯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住陈巴尔虎旗**镇**小区**期**号楼**单元**室, 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陈巴尔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放火罪,经陈旗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陈巴尔虎旗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赵胡吉力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15日被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刑期自2015年5月5日起至2019年1月4日止,2019年1月4日刑满释放, 系累犯。
本案由陈巴尔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胡吉力图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7月29日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意见,以及进行补充鉴定、复验复查等,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赵胡吉力图从自己家出来后,驾驶着自己的红色豪爵摩托车去到陈巴尔虎旗**镇**小区**超市处购买了三罐雪花啤酒后,又到**镇中国石油加油站给摩托车加了20元钱的汽油,驾驶摩托车驶至**镇**矿烂尾楼处,上到烂尾楼顶楼喝酒,之后于16日凌晨1时30分许下楼,在该烂尾楼附近找到一个丢弃的饮料瓶,并从摩托车油箱里抽取汽油灌入饮料瓶中,后被告人赵胡吉力图戴着黑色皮手套,左手拿装汽油的该饮料瓶,右手持打火机,将饮料瓶中汽油泼洒到停放在该烂尾楼附近货车前脸处,每泼洒一辆货车之后就用打火机点燃,逐次由西向东将停放在烂尾楼前的八台欧曼牌大货车陆续点燃,而后被告人赵胡吉力图将该空饮料瓶和打火机抛至现场驾驶摩托车逃离,途中为了躲避监控从现场西侧向南拐的土路绕道驶入**镇回家。经价格认定,上述损毁车辆认定损失标的价格合计为23086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调取证据清单附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份、电话查询记录、陈巴尔虎旗看守所入所健康检查表、关于被告人赵胡吉力图具有社会危险性的报告;3.证人证言:证人闫某某、张某某、马某某、曹某某、战某某、魏某某、于某某、刘某某、孙某某、邓某某、王某某、卓某某、白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付某某、邓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胡吉力图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应急管理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委托书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3份、价格认定结论书一份;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卷一册、现场指认记录一份、搜查笔录一份、提取笔录一份;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录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胡吉力图故意放火致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巴图
检察官助理:梅荣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赵胡吉力图现被羁押于陈巴尔虎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同录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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