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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陕西省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乾检公诉刑诉〔2015〕 35 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现年**岁,身份证号码:61042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某某县人,家住某某某某组,农民。二0一四年七月五因无证驾驶被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四月二十九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县看守所。

本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二0一四年七月五日七时五十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陕VLK818小轿车沿某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某某某某某某村口,与由北向南向东左转弯的宋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宋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宋某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宋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案件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乾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某某

某某某某

附:1、被告人现押县看守所;

2、案卷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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