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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刑刑诉〔2019〕66号

被告人*,绰号*,男,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019****01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吴堡县宋家川镇**号,住吴堡县宋家川镇*小区附近因涉嫌强奸罪,2019年7月18日被吴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吴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5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王*向被害人甘*丽打电话要求在吴堡县*宾馆*室见面。甘*丽表示不去,并让王*再不要骚扰她。王*电话中威胁甘*丽:“如果不来,就将两人的情人关系告诉甘*丽的丈夫慕*军”,让甘*丽不得好活。当天14时许,甘*丽来到吴堡县*宾馆*房间。甘*丽进入房间后,王*一直辱骂甘*丽并在其脸上扇了四五巴掌、打了几拳头,打的甘*丽脸上和嘴里都是血。后又用甘*丽的手机在微信上给甘*丽的丈夫和亲戚发信息称:“我走了,不和你过了,你没钱,你在外面有女人,对我不好,我和你过够了”。同时要求甘*丽脱衣服,甘*丽不同意,王*威胁说:“老子身上有两把刀子了,不脱衣服就不让你走不出这个房间”,并扬言不听话就杀了甘和其女儿。甘*丽被迫脱下自己的外裤和打底裤,最后王*把甘*丽的内裤扯脱下来,同时脱下自己的内裤强行与甘*丽发生性关系,期间在甘*丽左臂咬了一口。之后甘*丽从卫生间清洗完出来后王*用胳膊把甘*丽的脖子勒住,辱骂甘*丽,强迫甘*丽为其“口交”。经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甘*丽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符合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秋平

2019年11月13

附:

1.被告人王*现羁押于吴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有关涉案物证随案移交吴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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