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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起县院吴检刑刑诉〔2019〕139号

被告人**,女,汉族,生于1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619********41,系陕西省延安市吴起县人,大学本科学历。2010年10月参加工作,就职于吴起县**局;2018年7月4日,调到吴起县*局工作, 现住吴起县宗湾子小区*单元**室。2019年5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吴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1日被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吴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份左右,被告人张**告诉蒋**吴起县民政局在燕山台有救灾房,让蒋**问问身边的同事和亲戚有没有人要房子,主管救灾房的是扶贫办的齐**,并且将齐**的银行卡卡号(农行卡622848292********75)给了蒋**。之后蒋**就问了身边的同事亲友。其中蒋**、吕**、徐**、高**都要了房子。

1,2016年11月份,被告人张**告诉蒋**民政局在吴起县燕山台有一批移民搬迁房,可以通过关系弄到,名额有限,先交5.5万元,剩余的房款在交钥匙的时候交。同时告诉蒋**,齐**是扶贫办管分房子的,让蒋**将钱转给齐**。蒋**向张**丈夫蒋春富核实了情况后,向张**提供的齐**的农行卡(卡号622848292********75)转账3.5万元,后又给张**现金2万元作为购房款。之后,一直没有分房子的消息,张**至今没有给蒋*乙退购房款。

2,2017年1月份,蒋**告诉吕**妻子张*芳能在吴起县燕山台小区低价购到房子。后吕**联系了蒋**,蒋**称被告人张**通过熟人能在燕山台以15万元的价格买下房子,吕**便委托蒋**帮自己在燕山台购买房子。1月22日蒋**领着吕**和其妻子张*芳来到燕山台小区2号楼*单元看房子。看完房子后吕**于2017年1月23日给蒋**的工行卡(卡号621723260********43)里打了12万元作为购房款,之后又给了蒋**3万元现金作为购房款。过了几天,蒋**将张**给的一串钥匙和房号给了吕**,说是燕山台小区2号楼*单元的钥匙,但是用该钥匙打不开门,蒋**说是换完锁的钥匙,吕**就相信了,后来该房子被其他人装潢使用。后房子的事情一直没有落实,蒋**于2018年7月27日向吕**还了6万元。吕**于2019年1月15日报案,2019年4月4日张**向吕**退还了10万元的购房款,吕**向张**出具了谅解书。15万元的购房款中,蒋**转给齐**11.5万元,齐**又转给了张**,蒋**另外给了张**3万元现金。

3,2017年1月份,蒋**告诉徐**被告人张**能以低价购买到吴起县燕山台小区的房子,后徐胜鑫看了燕山台2号楼2单元902室后,决定委托蒋**购买这套房子。徐**用宗新明的银行卡于2017年1月23日给蒋**的工行卡(卡号621723260********43)转账15万元。几天后,蒋**将张**给的一串钥匙和房号给了徐**,后徐**发现自己选的房子被别人装修使用。徐**便于2018年12月16日报了案。2019年1月14日,张**就退款事项与徐**达成协议,双方约定用张**位于吴起县贵廷会所1单元*室的房子变卖后偿还。15万元购房款中,蒋**转给齐**11.5万元,齐**又转给张**,蒋**直接转给张**5000元,受张**吩咐蒋**给杨*转账1万元。

4,2017年2月份,蒋**告诉高**被告人张**能在吴起县燕山台购到低价房,于是高**便托蒋**给自己在燕山台买一套房子。后蒋**告诉高**燕山台小区有2号楼*单元*室这套房子。高**和其妻郭*看过房子后,于2017年2月15日给蒋**的工行卡(卡号621723260********43)里打款10万元作为购房款,2017年2月26日给蒋**同一张卡里转账5万元作为购房款。之后,高**一直追问房子的事情,蒋**于2018年7月16日答复高**房子的事情办不好,提出给高**退钱,张**也表示给高**退钱,但一直没有退。2018年12月10日,高**向吴起县公安局报了案,2019年4月9日,张**退回高**9万元,并打了一张6万元的欠条,高**出具了谅解书。15万元的购房款中,蒋**转给齐**10万元,张**让齐**将其中的8万元转给了牛**,自己留了2万元。另外5万元购房款,蒋**转给张**2万元,受张**吩咐转给赵**1万元。

另外,2017年1月份,被告人张**告诉张*乙自己能够弄到便宜的房子,问张*乙买不买,张*乙同意购买。后张*乙与张**商量将自己之前借给张**的5万元作为购房款,又于2017年1月24日给张**的银行卡(卡号621559260********61)里转账8.5万元作为购房款,合计支付给张**13.5万元。后张*乙一直催要房子,张**称房子在吴起县和顺花园小区。后来,张*乙打听到和顺花园小区的房子已经卖完,便报了案。2019年4月18日,张**偿还了张*乙13.5万元,张*乙的丈夫杨*代表张*乙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银行转账记录、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齐**、蒋**等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吕**、徐**、高**、张*乙、蒋**等的陈述;5.被告人张**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俊

2019年11月18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吴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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