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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子检诉刑诉〔2019〕101号

 

被告人高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2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住子洲县****村,该高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子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子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0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高某在**镇**村**山地里与同村村民李某某因地界纠纷发生撕扯,在撕扯的过程中高某将手中的小䦆头打在李某某左腿膝盖上,导致李某某左腿膝盖髌骨骨折。

2019年10月22日,经陕西省子洲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子)公(司法)鉴(法医)字[2019]03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伤者李某某左髌骨骨折符合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子洲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波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住子洲县**镇**村,联系方式:187299404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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