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定检诉刑诉〔2018〕240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6011963********,汉族,高中文化,延安市公安局**分局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住延安市宝塔区**街**号院**号楼**单元**室。2017年8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18年4月17日被定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抓捕归案。
本案由定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8日,被告人王某甲以给被害人张某某承揽延安市**工程为由,收取被害人张某某前期活动费用499999元。因工程迟迟承包不到位,被害人张某某放弃工程承包,多次索要活动费用,被告人王某甲又以假的房产证作为抵押,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信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归还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2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某某手机1部、某某带1条、银色钢链机械手表1块、钥匙1串、伪造房屋所有权证1本、张某某与王某甲通话录音1段。
2.报案材料、归案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在逃人员登记表、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高某甲、李某某、郑某某、王某丙、王某丁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米富华
代理检察员:高定霞
2018年9月21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定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名单、电子卷宗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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