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陕宜检刑诉(2019)24号
本案由宜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1月16日00时50分,被告人许*醉酒后驾驶陕JXL5**号小型轿车由宜川县南门口经环城东路向宜川县宜居湾小区方向行驶途中,行至宜川县环城路轻工市场向南200M处时,被宜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被查获时许*拒不配合(不下车、不按规定接受呼气式酒精测试)。后经陕西省延安市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许*案发时血醇浓度为200.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酒后驾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敏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9116****;
2.随案移送案卷证据材料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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