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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府检诉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31968********,汉族,初中文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府谷县新民镇****自然村**住陕西省府谷县新民镇****自然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4月25日被府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25日被府谷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5日被府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府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开始,被告人杨某某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购买煤矿需要资金为由,通过袁某某或其自己向社会群众进行宣传,并承诺向借款人支付月利率2分左右的利息,公开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收资金。2011年以后,杨某某无法归还借款人本息,便将借款人本息全部转存,重新给借款人出具了借款单。现查明,杨某某共向刘某某等67名借款人吸收资金,借款本金共计1936.48万元,归还本金共计727.46万元,支付利息共计266.31万元;其中25名借款人的本息全部还清,归还本金共计559.72万元,支付利息共计181.84万元;其余42名借款人借款本金共计1376.76万元,归还本金共计148.74万元,支付利息84.47万元,下欠1143.55万元。

被告人杨某某吸收回来的资金主要用于投资购买**煤矿(现与**煤矿合并为**有限责任公司)和归还借款人本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2009-2013年杨某某集资借款花名表共5份、借款协议书、借款单、杨某某非法集资案受害人领款明细表、杨某某案受害人返还明细表、袁某某等人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查询列表、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煤矿合股协议、付清**矿欠购矿款协议、**有限公司说明、收款收据、协助冻结/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等;2.证人袁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陕华泰司法鉴定字(201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会造成扰乱金融秩序的危害后果,仍向社会公开宣传,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府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佳

代理检察员:王娇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府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鉴定意见书1册,光盘3张。

3.起诉书11份,量刑建议书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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