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长县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长县院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居民身份证号码14103019*******X,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大宁县****乡,住****村。2005年12月因犯抢劫罪被大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延长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延长县看守所。
高某甲,男,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319********X,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大宁县****乡,住****村。于2020年5月29日被延长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延长县看守所。
赵某乙,男,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319********X,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县****村,住****村。2005年12月因犯抢劫罪被大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延长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延长县看守所。
黄某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3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县****村,住****村。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延长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延长县看守所。
高某乙,男,居民身份证号码141030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大宁县****乡****村,住****县****村。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延长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延长县看守所。
本案由延长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高某甲、赵某乙、黄某某、高某乙涉嫌盗伐林木罪、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以下犯罪事实:
1.2019年腊月,赵某甲伙同赵某乙、高某甲、黄某某、高某乙开着高某甲的晋LHA563五菱荣光车,来到山西省大宁县三多乡南堡村,将南堡村柏山渠内属集体所有的35株柏树用手锯锯倒,截成2.1-2.4米不等的50根柏树原木。因怕被人发现,将锯好的柏树原木留在现场。2020年5月11日,该五人再次驾驶高某甲的五菱荣光车来到南堡村柏山渠,将柏树原木运至路边,并由赵某甲联系,张某某(已追捕,未到案)驾驶赵某甲的晋L6393G江淮面包车,两车将留在现场的47根柏树原木运至大宁县三多乡岭头村楼阁塬一处烂窑附近。
经鉴定,47根柏树原木的立木蓄积为10.34立方米。
2.2020年正月,赵某甲伙同赵某乙、高某甲、黄某某、高某乙,驾驶赵某甲的晋L6393G和高某乙的晋LHA563五菱荣光车来到山西省乡宁县光华镇湾里村,将湾里村村民个人所有的23株柏树用手锯锯倒,截成2.1-2.4米不等的32根柏树原木后运至襄汾县襄陵镇黄崖村乔某某家里的一间烂窑内。2020年4月30日,赵某甲、赵某乙、高某甲、黄某某四人开着赵某甲的晋L6393G和高某甲的晋LHA563五菱荣光车将乔某某家里的32根柏树原木运回大宁县三多乡,将其中的29根放在了三多乡土家沟的一个沟里,3根较好的运回楼阁塬。
经鉴定,32根柏树原木的立木蓄积为5.05立方米。
案发后,延长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扣押柏树原木65节;2020年5月26日,赵某甲委托其亲属将29节柏树原木送回延长县森林公安局。
3.2020年5月7日,赵某甲伙同赵某乙、高某甲、黄某某来到延长县罗子山镇桃枝村,用收据将白某甲家坟地的2株柏树锯倒,其中一株截成2.4米的柏树原木后滚落到沟里,另一株锯倒后发现树心已烂,未造材。后该四人来到树海咀,将白某乙家3株柏树锯倒,截成6根柏树原木。后该四人又将榆树坪白某丙家2株柏树锯倒,截成3根2.4米的柏树原木。后该四人又来到老陵坪,将白某丁家的5株柏树锯倒(其中一棵倒在地畔下,未造材),截成6根2.4米的柏树原木。赵某甲将白某丙地畔北侧1课柏树沿胸径锯了一圈,未锯倒,后被风吹倒。该四人将以上15根柏树原木装在赵某甲的面包车内,运至三多乡楼阁塬的一处烂窑内。
经鉴定,白某甲家被盗柏树价值为3900元(未遂);白某乙家被盗柏树价值为14200元;白某丙家被盗柏树价值为8800元;白某丁家被盗柏树价值16000元(其中既遂11200元,未遂4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相关书证;
2. 被告人赵某甲、高某甲、赵某乙、黄某某、高某乙的供述;
3. 被害人白某甲等人的陈述;
4. 鉴定意见书;
5. 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高某甲、赵某乙、黄某某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盗伐柏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安攀毅
检察官助理:苟巧巧
2020年9月1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赵某甲、高某甲、赵某乙、黄某某、高某乙现羁押于延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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