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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清检刑刑诉〔2020〕4号

被告人任某某,女性,汉族,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2196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现住西安市未央区**街道**小区**号楼**房,2019年6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清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月7日9日,经清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神木市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31975********,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现住灞桥区**路**园**号楼**单元**层**号,2019年8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清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8日,经清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清涧县看守所。

本案由清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2019年1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9月份的一天,被害人某某乙的姑姑某某丙从强某某处听说被告人任某某有能力给人安排工作,就通过强某某找到任某某,表达自己想给侄女某某乙找份国家事业编制并且是通过人事部门安排的全额由财政供养的工作,任某某答应后找到之前自己认识的在西安从事人力资源的赵某某,给赵某某说要帮人找一份事业编工作,赵某某给任某某说可以提供一个北京关工委西安筹备处的工作,任某某就以安排工作需要费用向某某乙家属索要26万元,在收到被害人郝某某的26万元后,任某某瞒着被害人和赵某某扣下8万元为自己使用,只给赵某某转账18万元,后经赵某某安排,某某乙在西安市一个不知名的地方上班一个月后发现该单位不是自己当初要求的事业编制,就离开单位,某某乙和家属向任某某说明情况,要求任某某必须安排事业编制的工作,否则就退钱,任某某没有再给某某乙安排工作,也没退钱。另外,赵某某在得知某某乙不在安排的单位上班后,曾给任某某转账两次,每次2万元,并要求任某某将这些钱退给某某乙,自己会再想办法给某某乙退掉剩余的14万元,但被告人任某某并未告诉某某乙及其家属,而是将4万和之前扣下的8万元用于自己挥霍和投资。在清涧县公安局的不懈努力工作下,赵某某将14万元退还,2019年9月9日,赵某某家人又将剩余的12万元退还给被害人某某乙的家属,赵某某取得了某某乙及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收条、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某某丙、贺某某、何某某、谢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郝某某、某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任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赵某某以给他人办理工作为由,骗取他人二十六万元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呼瑞峰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任某某现羁押在神木市看守所,赵某某羁押在清涧县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3.起诉书13份。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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