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神检诉刑诉〔2016〕10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汉族,生于1978年**月**日,中专文化,神木县新村市政综合服务公司**,身份证号6127221978********,户籍地:陕西省神木县**镇**路**排**号,现住神木县**路**小区**号楼**单元**。
被告人张某乙,女,汉族,生于1969年**月**日,中专文化,神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已退休),身份证号6127221969********,户籍地:陕西省神木县**镇**巷**号,现住神木县**大厦。
上述二被告人于2015年7月3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神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我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其中被告人张某甲因病于2016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神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2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从2010年年初至2012年年底以“神木县神源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作担保,未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未在金融部门办理过相关手续,通过出具制式借条的方式,以1.5%至2.5%的月利率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现报案的有82户,涉案资金5442.13万元、其中利转本27.355万元,支付利息698.09万元,偿还本金890.172万元,往息抵本后剩余本金2826.515万元。所吸收资金以月利息2.8%-3%不等的利率向秦某某、王某某等20余人转贷8300余万元,从中赚取利息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无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神木县新村市政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关于张某甲的证明、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协议书、主动投案的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协助查封通知书、查封决定书、财产明细表、北京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结果、神木县神源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基本情况、集资参与人提供的借款凭证复印件、公安机关提供的集资参与人信息登记表、部分第三方贷款条据复印件、第三方信息统计表、应收款明细表、银行流水明细及部分款项原始凭证复印件、神木县公安局关于贾某某报案的1200万元的情况说明、张某甲给秦某某所打的收条、王某某承诺书、方某某还款计划、秦某某还款计划、北京市朝阳区林萃里31号楼6层1-602房产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张某甲交通银行流水明细;2.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与辩解;3.姚继明、张龙、张依连等集资参与人的陈述;4.证人冯某甲、冯某乙、秦某某、王某某、方某某、奥亮亮、冯某丙、梁某某、某某丙、李某甲、崔某某、张某丁、康某某、贾某某、郭某某、李某乙、张某戊、高某某、张某己、魏某某的证言;5.典当行给部分集资参与人还本付息结算单据、张某甲陕K****9别克牌轿车行驶证及钥匙、张某甲神木县东兴街南段1幢1单元1501号房产证、张某乙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南四路房产购房协议及购房相关票据三支。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未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未在金融部门办理过相关手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神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訾 鹏
检察员:乔子轩
2016年3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现羁押于神木县看守所。
2.卷宗16册、光盘5张。
3.典当行给部分集资参与人还本付息结算单据10袋、张某甲陕K****9别克牌轿车行驶证及钥匙、张某甲神木县东兴街南段1幢1单元1501号房产证、张某乙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南四路房产购房协议及购房相关票据三支。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神检诉刑诉〔2016〕109号
被告人张小波,男,汉族,生于1978年6月24日,中专文化,神木县新村市政综合服务公司职员,身份证号612722197806240294,户籍地: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六里碑路13排10号,现住神木县神通路业小区1号楼4单元2002。
被告人张仲玲,女,汉族,生于1969年9月24日,中专文化,神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职工(已退休),身份证号612722196909240268,户籍地: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干河渠西2路8巷8号,现住神木县神源大厦。
上述二被告人于2015年7月3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神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我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其中被告人张小波因病于2016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神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小波、张仲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2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小波、张仲玲从2010年年初至2012年年底以“神木县神源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作担保,未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未在金融部门办理过相关手续,通过出具制式借条的方式,以1.5%至2.5%的月利率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现报案的有82户,涉案资金5442.13万元、其中利转本27.355万元,支付利息698.09万元,偿还本金890.172万元,往息抵本后剩余本金2826.515万元。所吸收资金以月利息2.8%-3%不等的利率向秦宇、王荣智等20余人转贷8300余万元,从中赚取利息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无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神木县新村市政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关于张小波的证明、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协议书、主动投案的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协助查封通知书、查封决定书、财产明细表、北京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结果、神木县神源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基本情况、集资参与人提供的借款凭证复印件、公安机关提供的集资参与人信息登记表、部分第三方贷款条据复印件、第三方信息统计表、应收款明细表、银行流水明细及部分款项原始凭证复印件、神木县公安局关于贾勇报案的1200万元的情况说明、张小波给秦宇所打的收条、王荣智承诺书、方安平还款计划、秦宇还款计划、北京市朝阳区林萃里31号楼6层1-602房产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张小波交通银行流水明细;2.被告人张小波、张仲玲的供述与辩解;3.姚继明、张龙、张依连等集资参与人的陈述;4.证人冯瑞敏、冯刚、秦宇、王荣智、方安平、奥亮亮、冯峻峰、梁志堂、杭琴、李锦秀、崔军礼、张小明、康秀霞、贾勇、郭洪祝、李林川、张世峰、高庆丰、张明娥、魏建国的证言;5.典当行给部分集资参与人还本付息结算单据、张小波陕KC5229别克牌轿车行驶证及钥匙、张小波神木县东兴街南段1幢1单元1501号房产证、张仲玲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南四路房产购房协议及购房相关票据三支。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小波、张仲玲未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未在金融部门办理过相关手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神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訾 鹏
检察员:乔子轩
2016年3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小波、张仲玲现羁押于神木县看守所。
2.卷宗16册、光盘5张。
3.典当行给部分集资参与人还本付息结算单据10袋、张小波陕KC5229别克牌轿车行驶证及钥匙、张小波神木县东兴街南段1幢1单元1501号房产证、张仲玲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南四路房产购房协议及购房相关票据三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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