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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神检一部刑诉〔2020〕711号

被告人杨某甲,又名杨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2198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陕西省神木市**镇**村**号,现住户籍**,无违法犯罪史,工作单位无,于2020年9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神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30日被神木市公安局逮捕。

贺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81996********,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镇**村**社**号,现住户籍**,无违法犯罪史,工作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环境局,于2020年10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神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神木市公安局逮捕,同年11月18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贺某甲因聚众赌博被神木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

刘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5197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镇**居委会**栋**号,现住陕西省神木市**镇**路,无违法犯罪史,工作单位无,于2020年9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神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神木市公安局逮捕,同年11月18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神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贺某甲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甲于2020年8月中旬起意组织赌博活动营利,后其联系赌博场所、准备赌场及赌具并纠集刘某甲贺某甲二人开始实施聚众赌博活动。该杨于2020年8月21日、8月23日在尔林兔镇啊包兔村呼侯春家中及8月24日在李某甲家中先后三次组织赌博活动,赌博方式均为麻将牌推对子,最低押100元,封顶5000元,其按10%和庄家抽头渔利。该杨在三次赌博活动中共抽头渔利6000元,现查明的参赌人员累计25人,在杨某甲2020年8月24日组织的赌博活动中,现场查获赌资5.85万元。

被告人贺某甲在三次赌博活动中,部分参赌人员联系贺某甲知悉赌博活动,并通过贺某甲发送的赌场位置参与赌博活动。在赌博现场,贺某甲给参赌人员借款兑现或将需要兑现的参赌人员引荐给他人兑现,该贺共获得好处费800元。

被告人刘某甲在8月21日、8月24日的赌博活动中帮杨某甲开车、购买赌场所需的烟、水、小吃之类用品,帮参赌人员引路并在赌博现场帮杨某甲和庄家抽头渔利,该刘共获得好处费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三份、接警处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涉赌人员统计表、杨某甲涉嫌组织赌博一案查获赌资明细、赌资缴纳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三份、收缴物品清单;2.被告人杨某甲贺某甲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某某某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李某乙徐某某李某丙武某某贺某乙聂某某许某某刘某乙高某甲任某某刘某丙赵某甲张某某高某乙苗某某解某某赵某乙的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杨某甲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检查笔录、扣押清单、领条、贺某甲辨认笔录、李某甲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证人李某丙等人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提取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起意组织赌博活动营利,分别于2020年8月21日、8月23日、8月24日在尔林兔镇啊包兔村伙同犯罪嫌疑人贺某甲刘某甲先后组织三次赌博活动,被告人贺某甲在三次赌博活动中联系部分参赌人员发送赌场位置并给参赌人员提供借款兑现,被告人刘某甲在8月21日、8月24日的赌博活动中帮杨某甲开车、购买赌场所需用品,帮参赌人员引路并在赌博现场帮杨某甲和庄家抽头渔利,被告人杨某甲贺某甲刘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神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于娇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甲被羁押于神木市看守所,被告人贺某甲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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