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隰县人民检察院

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隰检刑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031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隰县,住隰县**楼**单元**室。2019年11月13日某某某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20年1月15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我院批准,被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某某某于2020年7月份至8月份多次晚上潜入隰县龙泉镇古桥西呼瑞明建筑工地内盗窃建筑材料工子钢、槽钢44根,分五次卖给隰县千家庄废品收购站的李某某(另案处理),得赃款5350元;6根混凝土泵管、作案工具一辆三轮车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隰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中心鉴定:某某某盗窃物品现实价格为:97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 现场勘查工作记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某某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某某某羁押于蒲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