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16〕641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1********,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街**号***房。因吸毒,2016年8月9日被雷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期限从2016年8月9日至8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24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3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8月晚上22时许,购毒人员陈某某打电话联系被告人符某某购买人民币100元冰毒。符某某同意并约定在雷州市乌石镇宝峰寺路口附近处交易。当晚23时许,符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来到交易地点,符某某递给陈某某一小包毒品,陈某某付给他人民币100元。交易完毕后,符某某被雷州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同时民警从陈某某处缴获毒品1小包,从符某某身上缴获毒品1小包、毒资人民币576元,并在现场提取到符某某掉在摩托车下方地上的毒品12小包、手机2部,在符某某的摩托车架上提取到毒资100元。
经称量,现场提取的12小包毒品净重为6.21克,缴获符某某身上藏有的1小包可疑毒品净重0.21克,接受陈某某的1小包可疑毒品净重0.42克。经鉴定;涉案毒品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毒品、毒资等物证;2.被告人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证言;4.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政文
2016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符某某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检察卷壹册。
3.涉案物证保管在雷州市公安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