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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71973********,回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化隆回族自治县,住化隆县****141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化隆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6日被化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化隆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化隆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化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4日晚,马某甲(已判刑)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马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并商定以每包400元的价格购买四包,约定于次日交易。4月25日马某甲通过微信给马某某转账1600元,马某某将放置五包甲基苯丙胺的位置(循化县黄河大桥路标指示牌下面)通过微信视频发给马某甲。经称量,查获的甲基苯丙胺净重共计3.91926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马某甲、韩某某等的证言;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5.视听资料光盘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得良

2020年1月8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化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电子卷宗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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