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玛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多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32125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人员、青海省湟源县人、现住青海省湟源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3月27日被玛多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08月05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玛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8月0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8月0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08月0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0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6日凌晨4点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工地老板车牌号为青G*****白色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从湟源县出发前往玉树州打工,车上载有工友郭某某、朱某某、被害人武某某,车厢内装有挖掘机配件、四五个行李箱,200斤清油。10时10分许,车辆行驶至西丽高速388km+700m处时,车辆发生了侧翻,玛多县***镇中心卫生院对伤者武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工友郭某某经鉴定为轻伤一级,工友朱某某经鉴定为轻微伤的交通事故。经玛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632626120200000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青G*****白色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乘车人武某某(死者)、朱某某、郭某某无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赔偿且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赔偿、谅解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玛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扎西东珠
助理检察员:角巴吉
二0二0年八月十八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已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186页。
3、案件材料刻录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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