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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青海省甘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甘德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甘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息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311995********,藏族,文盲,系四川省阿坝县**乡**村农民,住该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甘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甘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求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311987********,藏族,文盲,系四川省阿坝县**乡**村农民,住该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甘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甘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息某某、求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证据不足于2019年11月24日退回甘德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晚,被告人息某某、求某某在被告人改某某(在逃)的提议下,驾驶求某某的白色现代牌轿车从四川省阿坝县出发前往果洛州甘德县盗窃车辆,三被告人于8月8日凌晨到达甘德县后,在县城内寻找作案目标。最终在东家属院A小区干部集资房6号楼前的人行道旁盗窃一辆咖啡色五菱宏光牌客车。后改白驾驶被盗车,息某某乘坐被盗车,求某某驾驶作案车辆,三人从甘德县出发前往四川省阿坝县**乡。数日后,改某某和息某某将被盗车以7000元价格变卖给四川省阿坝籍一牧民,后三被告人进行分赃。2019年8月23日,甘德县公安局民警在四川省阿坝县**宾馆内将息某某、求某某抓获归案。

经鉴定:被盗的五菱宏光牌小型普通客车价值为人民币32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车辆白色现代牌轿车一辆、被盗车辆咖啡色五菱宏光牌小型客车一辆。

2.书证:五菱宏光牌车辆登记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联复印件、车辆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户籍证明、无犯罪前科记录等。

3.证人长某某证言。

4.被害人格某某陈述。

5.被告人息某某、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被盗五菱宏光牌车辆价格鉴定意见书。

7.现场勘查笔录。

8.辨认作案车辆、被盗车辆、作案现场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息某某、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息某某、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被害人格某某的五菱宏光牌车辆,共计价值32300元,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息某某、求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息某某、求某某同意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息某某、求某某两年至三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房斌

                                     2020年1月9日

附:1、被告人息某某、求某某现羁押于甘德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4册;电子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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